
按照黨中央關于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中開展專題調研的部署要求,6月8日至9日,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赴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調研騰格里沙漠污染問題整改情況,赴銀川市抽查工業企業污染治理情況。
在銀川市,黃潤秋帶隊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對部分企業污染治理情況開展突擊檢查,現場察看廢水廢氣處理設施、自動監測設備等運行情況,仔細核對企業生產和治污設施運行臺賬,調閱自動監測數據。檢查發現,寧夏寶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寧夏一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寧夏永農生物科學有限公司、寧夏寧東泰和新材有限公司等企業存在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污染物超標排放、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臺賬虛假填報等違法違規問題。有的企業涉嫌未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熱力焚燒爐爐溫低于規定區間,頻繁開啟應急排放口,不正常添加處理藥劑,治污設施形同虛設,長期超標排放。有的企業涉嫌違規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和后臺計算公式,偽造監測數據,編造生產運行臺賬,掩蓋違法排污事實。有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涉嫌未經現場采樣即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黃潤秋指出,監測數據造假、破壞自動監測設備等違法行為,突破底線,影響惡劣,觸犯刑法,必須堅決查處。對此次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關地方要深入調查,切實推動整改到位,充分發揮警示作用,進一步壓實各方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監管執法力度,提升發現問題能力,特別是要緊盯自動監測數據質量,嚴厲打擊企業與第三方運維公司串通造假。黃潤秋強調,企業要切實履行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守住達標排放、數據真實等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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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處罰有哪些
1.監測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1)《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9條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或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00條
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20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水污染防治法》第82條
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2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水污染防治法》第83條
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或者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10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5)《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34條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100萬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45條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第45條,檢驗檢測機構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記過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2.監測弄虛作假的治安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對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3.監測弄虛作假的刑事責任?
(1)《刑法》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229條規定,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標準》),其中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在兩年內造假三次,就要判刑。《立案標準》還明確了三種針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判刑的情況:一是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二是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三是造假文件的虛構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30%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4. 監測弄虛作假的連帶責任?
(1)《環境保護法》第65條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2)《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12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